近日,经张家界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,该县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对张某等7人分别判处10至1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3至6万元。
2008年5月至2010年4月,被告人张某等7人经常纠集在一起,采取撬门、撬窗等作案手段,先后窜至慈利、石门、桃源、宁乡及沅陵等地疯狂作案,盗窃物品包括电脑、手机、摄像机、电视机、摩托车、微波炉、铜丝铝线、名酒香烟、现金等。其中,张某伙同他人盗窃作案45次,价值391915元;余某参与作案44次,价值358876元;唐某参与作案37次,价值343840元;郑某参与作案31次,价值259061元;王某参与作案28次,价值233208元;高某参与作案9起,价值95230元;刘某参与作案9次,价值70235元。
2010年5月8日,被告人张某等5人驾驶一辆吉利牌小轿车准备实施盗窃,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。经查发现,张某等人先后使用两辆桑塔纳轿车作案40余次无一失手,最后一次行窃时为图吉利,专门驾驶吉利牌轿车去作案却被抓个正着,真是“多行不义必自毙,费尽心机也枉然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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